一、采购项目名称: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二、项目总预算:100万元/年,300万元/三年。
1、维修范围:负责各类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53台)。
2、报价方式:工时费单价上限值、材料管理费上限值统一按优惠率进行报价(不单独报价)
1)工时单价报价:不超过10元/工时(含税)(根据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报价)
2)材料管理费收取率上限值:不超过10%(含税)(材料价格根据开事【2022】6号文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
三、项目概况及要求:
1、为我中心各类车辆及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
2、成交供应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成交供应商须完成采购人单位年度车辆维修、保养,确保所有车辆正常运行。采购人维修、保养车辆设备数量增加,预算不予追加。
4、成交供应商应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车辆救援服务,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
5、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车辆各项代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年检。
6、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车辆,未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成交供应商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并取得同意。
8、场地设备要求: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满足甲方车辆维修所需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
(1)场地要求:需具备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场地能方便进出总质量16吨的重型特种车辆。应设有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m2、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200m2、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m2。
(2)设施和设备要求:需具备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维修的设施设备。
9、人员配备:为保证充足的服务人员,供应商应具有技术负责人员(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可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业务接待人员以及维修技术人员至少10人,维修技术人员范围包括机械维修、电器维修、钣金(车型整形修复)和涂漆(车身涂装修复)、汽车检测各不少于2名,且提供的职业证书不少于10本。
(1)技术负责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承修车行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机修、电器、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初中及以上的学历。
10、投标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现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一、项目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申报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6、为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油料等,定期交采购人统一处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并经采购人签字确认。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成交供应商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13、成交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成交供应商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提供承诺)。
16、成交供应商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二、服务规程
1、接修
成交供应商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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