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TCL-JC-254003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哈尔滨思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599号
成交金额:63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需求:
包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要求 | 服务地点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系统保障服务 | 详见采购文件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年 |
|
合同履行期限:1年。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瑞祥、朱慧明、王稼鑫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分段收取,即各成交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采购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100万元)按1.5%费率收取;100~500万元人民币(含 500万元)按0.8%费率收取。
本项目收取9450.00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87.29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
联 系 人:王稼鑫
联系方式:0451-845855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方式:0451-82364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 话:0451-82364705
附件1: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项目编号:HTCL-JC-254003
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 5 日9 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CL-JC-25400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4万元
最高限价:64万元
采购需求:系统保障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1日,每天9点00分至16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截止时间:2025年9月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5年9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操作方法:
1、供应商登陆平台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免费注册(平台仅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平台注册成功后,登陆平台真实准确完善用户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
2、供应商须通过平台填写购标申请,并上传本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否则购买操作无法完成。
3、供应商需要开具发票的,须通过平台填写开票申请,平台服务费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
4、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供应商可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站右侧帮助中心获取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
联 系 人:王稼鑫
联系方式:0451-845855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方式:0451-82364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 话:0451-82364705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 联系人:王稼鑫 电 话:0451-84585564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 话:0451-82364705 |
1.3.4 |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 | 是 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 | 预算金额: 64 万元/最高限价: 64 万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
5.1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6.2.1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6.2.3 | 标的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3 | 演示 |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
13.1 | 磋商保证金 | 否 是
|
15.1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日 |
16.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文档 1 份。 |
18.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启时间、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 2人组成,共3人。 |
24.1 |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 演示: 1、演示评审办法:/ 2、演示评审标准:/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9.3 | 报价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5%。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
36.6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_____。 |
37.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非现金形式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 1)以《成交通知书》中确定的成交总金额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分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即各中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100万元)按1.5%费率收取; 100~500万元人民币(含 500万元)按0.8%费率收取; 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按0.45%费率收取; 1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按0.25%费率收取。 支付形式:成交供应商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按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支付时间: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41.4 | 询问与质疑 | 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电话: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采购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采购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5.1供应商须知表5.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5.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5.2由于未参加现场踏勘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6.1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响应。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6.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2.1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若供应商须知表6.2.1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制造、承接、承建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6.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6.2.3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表。
6.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如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6.4正版软件: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7.响应费用不论响应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
三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10.1项目有多个采购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采购包或几个采购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采购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采购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采购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条中的规定,准备和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磋商会议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0.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磋商小组组建后,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磋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磋商及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2.资格审查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磋商小组将在评审当日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23.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演示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中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如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响应无效;
(9)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9.比较与评价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响应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0.终止本次磋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提出不低于3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得分相同的,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6.5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6.6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7.履约保证金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询问与质疑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为了使提出的询问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询问采用实名制,询问内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亲自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否则,为无效询问。
4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3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4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响应文件的封皮 | 2 |
3 | 响应文件的目录 | 3 |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 1.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为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2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 4 |
3 | 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 5 |
4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6 |
5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7 |
6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7 | 联合体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响应函 | 8 |
2 |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正本应放入保函原件) |
|
3 | 报价一览表 | 9 |
4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0 |
5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1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2 |
序号 | 其他材料 (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格式 |
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3 |
2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4 |
3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15 |
4 | 拟分包情况说明(如适用) | 16 |
5 | 分包意向协议(如适用) | 17 |
| ...... |
|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响应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3、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提供。
()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如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提供。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如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格式1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4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5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委托人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响应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格式6
致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我单位承诺: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5.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
2 |
| |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格式7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磋商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8
响应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2)本项目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6)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7)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磋商会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期:
格式9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服务名称 | 磋商总价 | 磋商保证金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 小写: 大写: |
|
|
|
|
注:1、此表中,磋商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发放并填报)。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0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所有设备 | 人员配置 | 履约期限 | 履约地点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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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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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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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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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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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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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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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各项服务详细内容应详细描述。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每种服务填写一份该表。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1
包号/品目号: 服务内容: | ||||
采购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服务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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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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