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以公开遴选方式采取综合评分法选取5家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投标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且经营范围包含招标代理服务。
2、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省市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
3、招标代理机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且未被从业主管部门处罚,公司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相关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本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
文章推荐: